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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生就业工作管理办法

    为了做好我院学生就业工作,切实维护学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上海全日制高等学校学生就业工作管理办法》,特制定学生就业工作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学生有为国家服务的义务,要树立先就业后择业的就业观。

第二条、学院成立由分管院长负责、校区负责人及有关职能部门主管领导组成的学生就业指导工作领导小组及有就业办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的学生就业指导工作小组;加强学院学生的就业推荐指导工作。

第三条、院学生就业指导工作小组负责全院学生就业日常管理工作。同时各校区、各系应加强就业指导工作的力度、协助学院就业机构做好学生的就业工作。

第四条、学生就业活动着重从学生在校的最后一学年开始,学生的就业活动不得影响学院的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学生的学习。

第五条、毕业生就业坚持公开、公正、公平、择优、自愿的原则,实行学院推荐与学生自主择业相结合的就业模式,学生与用人单位供需见面、双向选择。

第六条、学院为毕业生和结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

    就业指导的重点是对学生进行职业生涯设计教育、就业法规及有关方针政策、就业形势的宣传,进行人生观、价值观、就业观和职业道德的教育,以及求职应聘技巧的指导与训练。就业指导可采用授课、讲座、咨询、模拟面试等形式进行。

    就业服务的重点是收集、公布招聘需求信息,组织就业供需洽谈活动以及开展咨询和推荐工作。

第七条、就业供需洽谈活动是学生与用人单位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的重要场所,供需洽谈活动不得以赢利为目的,不得冲击学院正常的教学秩序,不得影响学生的学习和管理。

第八条、学生就业,必须由当事人(毕业生或结业生)和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

    签订就业协议执行程序为:学生和用人单位达成就业协议,双方在就业协议书上签字、盖章,签字盖章后协议即生效,用人单位应在与学生签订就业协议书起的十五天内,把就业协议书送至学院进行鉴证。学院对就业协议书鉴证登记,并在十五天内,反馈给当事人,并将就业协议列入就业方案上报市高校就业指导中心。

    就业协议签订后,若学生或用人单位违约,由责任方按就业协议规定承担违约责任,若学生和用人单位经协商解除协议,应签署解除协议文件,交学院就业办备案。

    有关解约或违约的手续完备后,学生可重新择业。学生在与新的用人单位达成就业意向后,凭新用人单位的接受函以及与原用人单位的解除协议或违约手续的完备材料到学院就业指导办公室领取就业协议书,再重新按程序签订就业协议,并由学院向市高校就业指导中心申请就业方案变更。

    采取欺骗等违法手段签订的就业协议无效,并由责任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就业协议签订后,学生和用人单位在就业过程中的争议,由学院出面协调解决或由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办公室协调解决,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鉴定登记主要指对已签字盖章的就业协议书的有效性及双方当事人的资格,即对毕业生的毕业资格和用人单位的法人资格进行鉴别的证明。

第十条、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1、通过与用人单位的双向选择,自主落实就业单位;

2、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的各种情况(涉及国家机密的除外),和自己将获得的待遇;

3、应如实向用人单位介绍自己的基本情况和在校表现、学习成绩等;

(二)用人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1、可通过与学生的双向选择,自主录用我院毕业生或结业生;

2、通过学院或学生本人,有权了解学生包括身心状况在内的基本情况和在校表现、学习成绩;

3、通过供需见面、双向选择活动,如实向学生介绍本单位的情况,包括单位的基本情况、岗位要求、基本待遇等。

第十一条、就业协议书是学生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的法规依据,应包括以下条款:工作(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工资报酬和福利待遇;就业协议终止的条件;违反就业协议的责任。

学生和用人单位可在就业协议书上附加双方认为需要增加条款。

第十二条、学生离校前,学院将认真地对学生进行体格检查,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让其回家休养,一年内治愈的(须经学院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以随下一届学生就业;一年后仍未治愈的,学院将其档案、户籍关系转至生源所在地(家居农村的保留非农业户口),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第十三条、学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后,发生疾病不能正常工作的,按在职人员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不得把报到后发生疾病的学生退回学院。

    患有精神病(需医院证明)的学生,如在一年内旧病复发的,经指定医院证明,用人单位可将其退回学院,由学院退回其生源所在地。

第十四条、学院按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的要求,实事求是地对学生作出组织鉴定。组织鉴定主要包括学生在校期间德、智、体、美等方面的基本情况,并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核对无误后归档。

第十五条、对残疾学生,学院帮助其就业,确有困难的,按有关规定由生源所在地民政部门安置。

第十六条、纳入就业方案的学生离校时学院将发《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简称“报到证”)。

    用人单位应凭学生的“报到证”在学生报到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接受的具体手续。

第十七条、学生从毕业当年的七月份开始离校,学生毕业时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一年内学院可继续提供就业信息推荐机会,档案材料按国家政策办理。

第十八条、对利用职权干扰学生就业工作或在学生就业工作中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由主管部门或同级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学生在就业过程中碰到的具体情况,学院将按《上海全日制高等学校学生就业工作管理办法》等就业法规解释并具体处理。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学院就业指导办公室负责解释。

学院地址:呼兰路883号 电话:56996296 传真:56996296 邮编:200431 网址:www.scp.edu.cn 邮件地址:bgscs@shedu.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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