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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职高专院校教师高级职务学术水平与技术能力评议的若干意见(试行)
发布日期:2013/4/30   点击次数: 5628      

关于上海市高职高专院校教师高级职务学术水平

与技术能力评议的若干意见(试行)(口径)

根据《上海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试行)》《关于贯彻〈上海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的实施细则(试行)》文件精神,结合高职高专院校教师的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高职高专院校初聘教授、副教授职务,申报学术水平、技术能力评议的入围条件

1.应聘教授岗位的申报人,近年来取得的学术、技术成果,符合下列第(1)款外,还应当符合第(2)-(6)款之一:

1应聘教授岗位的申报人符合第(1.1-1.2)款之一,应聘专业课教授岗位的申报人,还应当符合(1.3)款

1.1)学术论文: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中文核心刊物要目总览》(最新版)、《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最新版)和《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最新版)收录的学术刊物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3篇以上,如未被最新版收录,应提供当年版收录复印件。

1.2)教学、科研成果: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省(部委、直辖市)级以上科研奖励3项以上,必须提供本人获奖的证书以及本人在奖项中作出具体成绩的有效材料。

1.3)专业技能:有三年以上的相关行业(职业)技术应用、技术管理、技术服务工作的实践经验,能够熟练地担任学生实习教学工作,具有解决相关行业(职业)范围内关键性技术问题的能力,在组织和指导本专业学生实习教学,以及行业、企业、社区应用技术研究或应用技术服务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和社会经济效益(提供本人作出具体成绩的有效材料)。

上述第(1.1-1.2)款3篇(项)成果中的1篇(项)也可为: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省(部委、直辖市)级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的高水平的高职高专教学科研的论文、公开出版的著作;或作为第一负责人承担的国家级、省(部委、直辖市)级高职高专教育研究、咨询项目(须经政府职能机构评估认定);或作为第一负责人承担的教育部、省、直辖市教委高职高专教学改革项目(包括引进国外优秀课程项目),须经教育部或省、直辖市教委下文正式立项或批准;或作为第一负责人承担高职高专院校的示范性专业建设、重点专业建设、重点实验实训基地(中心)建设、精品课程建设以及试点的专业建设,须经教育部或省、直辖市教委职能机构的评估、鉴定或验收,确认达到国内高职高专院校领先水准,并已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

(2)发明专利:独立或者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国际或者国家发明专利2项以上。

(3)教学、科研成果:作为主要完成人另获得省(部委、直辖市)级以上科研奖励2项以上,必须提供本人获奖的证书以及本人在奖项中作出具体成绩的有效材料;或者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位)完成省(部委、直辖市)级以上科研项目3项以上,通过鉴定或者验收,确认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已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本人需提供对项目或课题作出具体成绩的有效材料)。

(4)教材、教学参考书:作为主要编撰人(本书中须承担3万字以上的编撰任务)之一,已公开出版省(部委、直辖市)级高等教育方面的统编教材、教学参考书2本以上;或者作为主要编撰人(须独立编写章节,承担3万字以上、且不少于本书1/4的编撰任务)之一,公开出版高等教育方面的教材、教学参考书2本以上,通过鉴定或者验收,确认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已使用两遍以上,效果良好。

(5)学术论文: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另在《中文核心刊物要目总览》(最新版)、《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最新版)和《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最新版)收录的学术刊物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2篇以上,如未被最新版收录,应提供当年版收录复印件。

(6)学术专著:个人独立公开出版过学术专著一部以上(再版为一部)。

2.应聘副教授岗位的申报人,近年来取得的学术、技术成果材料,符合下列第(1)款外,还应当符合第(2)-(5)款之一:

(1) 应聘副教授岗位的申报人符合第(1.1-1.2)款之一,应聘专业课教授岗位的申报人,还应当符合(1.3)款

1.1)学术论文: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中文核心刊物要目总览》(最新版)、《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最新版)和《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最新版)收录的学术刊物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2篇以上,如未被最新版收录,应提供当年版收录复印件。

1.2)教学、科研成果: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省(部委、直辖市)级以上科研奖励2项以上,必须提供本人获奖的证书以及本人在奖项(1.3)专业技能:具有两年以上的相关行业(职业)技术应用、技术管理、技术服务工作的实践经验,能够独立地担任学生实习教学工作,具备较宽厚的相关行业(职业)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具有独立解决相关行业(职业)范围内比较复杂的技术问题的能力,在本专业学生实习教学方面成绩突出,在行业、企业、社区应用技术研究或应用技术服务方面取得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和社会经济效益(提供本人作出具体成绩的有效材料)。

上述第(1.1-1.2)款2篇(项)成果中的1篇(项)可为: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的省(部委、直辖市)级学术刊物上发表的高水平的高职高专教学科研的论文、公开出版的著作;或作为第一负责人承担的国家级或省(部委、直辖市)级高职高专教育研究、咨询项目(须经政府职能机构评估认定);或作为第一负责人承担的教育部或省、直辖市教委高职高专教学改革项目,(包括引进国外优秀课程项目),须经教育部或省、直辖市教委下文正式立项或批准;或作为第一负责人承担高职高专院校的示范性专业建设、重点专业建设、重点实验实训基地(中心)建设、精品课程建设以及试点的专业建设,须经教育部或省、直辖市教委职能机构的评估、鉴定或验收,确认达到国内高职高专院校领先水准,并已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

(2)发明专利:独立或者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国际或者国家发明专利1项以上。

(3)教学、科研成果:作为主要完成人另获得省(部委、直辖市)级以上科研奖励1项以上,必须提供本人获奖的证书以及本人在奖项中作出具体贡献的有效材料;或者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位)完成省(部委、直辖市)级以上科研项目2项以上,通过鉴定或者验收,确认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已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本人须提供对项目或课题作出具体成绩的有效材料)。

(4)教材、教学参考书:作为主要编撰人(本书中须承担3万字以上的编撰任务)之一,已公开出版省(部委、直辖市)级高等教育方面统编教材、教学参考书一本以上;或者作为主要编撰人(须独立编写章节,承担3万字以上,且不少于本书1/4的编撰任务)之一,公开出版高等教育方面的教材、教学参考书一本以上,通过鉴定或者验收,确认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已使用两遍以上,效果良好。

(5)学术论文: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另在《中文核心刊物要目总览》(最新版)、《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最新版)和《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最新版)收录的学术刊物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1篇以上,如未被最新版收录,应提供当年版收录复印件。

二、关于高职高专院校初聘艺术类教授、副教授职务,申报学术水平、技术能力评议的入围条件

1.应聘艺术类教授岗位的申报人,近年来取得的学术艺术成果,符合下列第(1)款外,还应当符合条件(2)—(5)款之一:

 (1)学术论文和著作: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省(部委、直辖市)级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3篇以上,或独立完成已公开出版的著作3本以上。

上述3篇(本)成果中的1篇(本)也可为:独立或作为主创人员完成的作品在国家级(文化部、中国文联、中国美术等专业协会)举办的展评中获优秀奖以上的奖项,或在省(部委、直辖市)级(文化局<>、文联、美术等专业协会)举办的展评中获三等奖以上的奖项,或获得国家、国际级有关设计方案的中标项目,并须提供相关的获奖证书、中标证书及本人在奖项中作出具体贡献的有效材料。

 (2)教材、教学参考书:作为主要编撰人(须承担3万字以上的编撰任务)之一,已公开出版省(部委、直辖市)级高等教育方面的统编教材、教学参考书2本以上;或者作为主要编撰人(须独立编写章节,承担3万字以上,且不少于本书1/4的编撰任务)之一,公开出版高等教育方面的教材、教学参考书2本以上,通过鉴定或者验收,确认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已使用两遍以上,效果良好。

 (3)学术论文和专著: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另在省(部委、直辖市)级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独立公开出版过学术专著一本以上。

 (4)作品成果: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完成的作品在国家级(文化部、中国文联、中国美术等专业协会)举办的展览中展示作品2项以上,或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完成的作品在省(部委、直辖市)级文化局<>、文联、美术等专业协会举办的展评中获优秀奖2项以上,或获得省(部委、直辖市)级以上有关设计方案的中标项目2项以上,并须提供相关的获奖证书、中标证书及本人在奖项中作出具体贡献的有效材料。

 (5)作品收集: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完成的作品被省(部委、直辖市)级以上的画院、图书馆和美术等专业协会收藏2件以上,并须提供相关的收藏证书及样本材料等。

2.应聘艺术类副教授岗位的申报人,近年来取得的学术艺术成果,也可以是除符合下列的第(1)款外,还应当符合条件(2)—(5)款之一:

 (1)学术论文和著作: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省(部委、直辖市)级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独立完成已公开出版的著作2本以上。

上述2篇(本)成果中的1篇(本)也可为:独立或作为主创人员完成的作品在国家级(文化部、中国文联、中国美术等专业协会)举办的展评中获优秀奖以上的奖项,或在省(部委、直辖市)级(文化局<>、文联、美术等专业协会举办的)展评中获三等奖以上的奖项,或是获得国家、国际级有关设计方案的中标项目,并须提供相关的获奖证书、中标证书及本人在奖项中作出具体贡献的有效材料。

 (2)教材、教学参考书:作为主要编撰人之一,已公开出版省(部委、直辖市)级高等教育方面的统编教材、教学参考书1本以上(这里主要编撰人之一指在每本教材或教学参考书中本人有不少于3万字数量的编撰);或者作为主要编撰人(须独立编写章节,承担3万字以上,且不少于本书1/4的编撰任务)之一,公开出版高等教育方面的教材、教学参考书1本以上,通过鉴定或者验收,确认达到国内领先水平,且已使用两遍以上,效果良好。

 (3)学术论文和著作: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省(部委、直辖市)级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独立完成已公开出版的著作1本以上。

(4)作品成果: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完成的作品在国家级(文化部、中国美术等专业协会)举办的展览中展示作品一项以上,或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完成的作品在省(部委、直辖市)级文化局<>、文联、美术等专业协会举办的展评中获优秀奖一项以上,或获得省(部委、直辖市)级以上有关设计方案的中标项目一项以上,并须提供相关的获奖证书、中标证书及本人在奖项中作出具体贡献的有效材料。

 (5)作品收集: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完成的作品被省(部委、直辖市)级以上的画院、图书馆、美术等专业协会收藏1件以上,并须提供相关的收藏证书及样本材料等。

三、关于高职高专院校初聘教授、副教授职务,个人申请学术水平、技术能力评议的推荐条件

应聘教授、副教授岗位的申报人,学术、技术成果符合上述相应规定的第(1)款,尚有一篇(本、项)未完全符合相应第(2)-(65)款,本人申请进入学术水平、技术能力评议程序,应具备以下推荐条件:1、本人书面申请,陈述理由,并提供相关有效证明材料;2、学校学术委员会(或专家组)投票推荐;3、高职高专联合评议工作办公室组织专家鉴定,4、获2/3以上鉴定专家推荐,可纳入学术、技术能力评议程序。

四、关于高职高专院校初聘教授、副教授职务,破格申报学术水平、技术能力评议的入围条件

(一)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合格、近三年度中至少一次优秀,或获校级以上表彰的教师,其任职年限未达到规定要求,破格申报副教授、教授职务学术、技术能力评议,必须符合《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贯彻〈上海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的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的学历学位条件,以及关于高职高专院校初聘教师高级职务,申报学术水平、技术能力评议的入围条件,同时必须具备破格申报学术水平、技术能力评议的条件。

1. 下列教师申报教授岗位:具备博士学位,并担任3年以上副教授职务;具备硕士学位,并担任5年以上副教授职务;获得研究生班毕业证书、第二学士学位或者具有研究生学历而未获得硕士学位,担任6年以上副教授职务;获得学士学位或者本科毕业学历,并担任7年以上副教授职务,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提供相关证书及有效材料:

⑴在副教授职务任职期间(注:以下各条均同),作为项目主要完成人(一等奖前7名,二等奖前5名,三等奖前3名,四等奖第1名)获国家级科研奖励。

(2)作为项目主要完成人(一等奖前5名,二等奖前3名,三等奖第1名)获省(部委、直辖市)级科研奖励。

(3)教学业绩在全校名列前茅,并且教学、教改、教书育人成绩卓著,作为项目主要完成人(一等奖前5名,二等奖前3名,三等奖第1名)获省(部委、直辖市)级教学成果奖,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前3名列入国家级精品课程荣誉榜,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前2名列入省(部委、直辖市)级精品课程荣誉榜,或是上海市教学名师奖获得者。

(4)作为项目主要完成人(前3名)承担并完成国家社会科学研究基金、自然科学研究基金项目并通过鉴定和验收,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前5名)承担并完成国家级“十五”等重大项目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前3名)承担并完成省(部委、直辖市)级“十五”等重大项目并通过鉴定和验收,或是省(部委、直辖市)市级奖获得者。

(5)作为主要完成人(前2名)承担并完成国家级青年科研基金项目并通过鉴定和验收,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前3名)列入国家级精品课程荣誉榜,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前2名)列入省(部委、直辖市)级精品课程荣誉榜。

(6)作为独立完成人出版过有较高水平的学术专著(15万字以上),或在本学科领域核心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有创见的论文七篇以上。

(7)作为第一、二作者在本学科相关领域发表的学术论文被SCIEIISRISTPSSCIAHCI摘录三篇以上。

(8)作为第一完成人承担省(部委、直辖市)级高职高专教育示范性专业建设项目并通过鉴定和验收(须提供所作成绩的有效证明,如已发表的相关论文、已完成并经鉴定通过的科研或教改项目等)。

(9)作为第一完成人,其所研制的科技成果转化为产品(或服务),达到国内外先进水平,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为学校创纯利50万元以上(须提供财务证明和有效材料,如已发表的相关论文、已通过鉴定的科技项目、发明专利等)。

(10)作为公开出版的高校教材、教学参考书的主要编撰者(独立编写章节,且承担本书三分之一以上的编撰任务),其所参编部分有创新内容,并对学科(专业)教改有推动作用,教材、参考书的发行量在3万册以上,被3所以上高校使用两遍以上,且均获得较好评价(须提供各校教务部门的有关证明)。

2、下列教师申报副教授岗位:具备博士学位,并担任1年以上讲师职务;具备硕士学位,并担任3年以上讲师职务;获得研究生班毕业证书、第二学士学位或者具有研究生学历而未获得硕士学位,担任4年以上讲师职务;具备学士学位或者本科毕业学历,并担任5年以上讲师职务,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提供相关证书及有效材料:

⑴在讲师职务任职期间(注:以下各条均同),作为项目主要完成人(一等奖前9名,二等奖前7名,三等奖前5名,四等奖前3名)获国家级科研奖励。

(2)作为项目主要完成人(一等奖前7名、二等奖前5名、三等奖前3)获省(部委、直辖市)级科研奖励。

(3)教学业绩在全校名列前茅,并且教学、教改、教书育人成绩显著,作为项目主要完成人(一等奖前7名、二等奖前5名、三等奖前3)获省(部委、直辖市)级教学成果奖。

(4)作为项目主要完成人(前5名)承担且完成省(部委、直辖市)“十五”等重大项目并通过鉴定或验收。

(5)作为项目主要完成人(前3名)承担且完成国家级青年科研基金项目并通过鉴定或验收的,或作为主要完成人中的前3名列入省(部委、直辖市)级精品课程荣誉榜的。

(6)作为独立完成人出版过有较高水平的学术专著(12万字以上),或在本学科领域核心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有创见的论文五篇以上。

(7)作为第一、二作者在本学科相关领域发表的学术论文被SCIEIISRISTPSSCIAHCI摘录二篇以上。

(8)作为主要完成人(前2名)承担且完成省(部委、直辖市)级高职高专教育示范性专业建设项目,并通过鉴定和验收(须提供所作成绩的有效证明,如已发表的相关论文和鉴定、验收的证明等)。

(9)作为第一完成人,其所研制的科技成果转化为产品(或服务),达到国内外先进水平,取得明显经济、社会效益,为学校创纯利30万元以上(须提供财务证明和有效材料,如已发表的相关论文、已通过鉴定的科技项目、发明专利等)。

(10)作为公开出版的高校教材、教参书的主要编撰者(本人独立编写章节,承担3万字以上、且不少于本书1/4的编撰任务),其所参编的教材、教学参考书,发行量在2万册以上,被3所以上高校使用两遍以上,且均获得较好评价(须提供各校教务部门的有关证明)。

(二)对于本科毕业且2005年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教师,破格申报高一级职务(副教授、教授)学术水平、技术能力评议,其任职年限可放宽为五年。破格申报学术水平、技术能力评议的入围条件,按上述规定执行。

(三)未达到上述破格任职年限的教师,但已超过规定任职年限40%,须按上述同类破格条件高一个定量、定级标准执行(如“二等奖”提高为“一等奖”、“省(部委、直辖市)级”提高为“国家级”、“两项”提高为“三项”、“主要完成人”提高为“第一完成人”等)。

(四)对于在学术、技术领域做出特别贡献的教师,由学校提出评议专题报告,并经高职、高专联合评议领导小组审议认可,可不受以上各款中的定量、定级条件的限制。本条款所谓“特别贡献”主要是指学术、技术成果(论文、专著、发明专利等)经国家级鉴定机构认定处于国际领先水平,并取得重大社会、经济效益,或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国家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发明奖)一等奖者。

五、符合《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贯彻〈上海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的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的学历学位条件,其中具有学士学位或本科毕业学历的教师,同时或先后担任副教授职务与相关学科专业的高级工程师职务(高级经济师、高级统计师、高级会计师等其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在上述相关职务岗位履职满8年,可按本意见第一、二条款申报教授职务学术水平、技术能力的评议。具有学士学位或本科毕业学历的教师,同时或先后担任讲师职务与相关学科专业的工程师职务(经济师、统计师、会计师等其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在上述相关职务岗位履职满6年,可按本意见第一、二条款申报副教授职务学术水平、技术能力的评议。

六、本意见适用于上海市高职高专院校、成人高校。

七、本意见由上海市高职高专院校联合评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八、自然科学研究人员、社会科学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图书资料专业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等高级职务系列参照上述要求执行。

九、本意见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人事处核备。

 

2003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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