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宿舍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确保学生寝室内设施安全整齐统一,严禁擅自加装或改动家具结构,寝室内不得使用吊床、吊椅、电脑椅等自带设施。自觉爱护公共设施,凡故意损坏、丢失公共财物者,一律照价赔偿,情节严重者,除赔偿外,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二条 毕业离校时,宿舍中的公共财物须经管理人员检查后,才能离校。
第三条 遵守作息制度。在规定时间内回到寝室,熄灯后禁止高声喧哗、哄闹。
第四条 保证寝室(地、门、窗、桌、凳、床)整齐清洁,搞好个人卫生。遵守卫生值日制度,按学院制定的标准整理内务。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袋装垃圾请及时投放至公寓楼下收集点,并自觉分类投放。
第五条 自觉保持走廊、厕所及盥洗间的卫生。禁止随地吐痰、倒水和乱抛果皮纸屑。
第六条 寝室内不得饲养猫、狗、仓鼠、小乌龟、鸟雀、鸣虫和其它动物,一经发现立即责令当事人在有关人员监督下将小动物带出学校自行处理。
第七条 提倡节约使用水电,寝室电费以室为单位按量计收,计费原则:每人每月补贴5度,超出部分按规定收费,当月结清。
第八条 为做好宿舍安全保卫工作,学生离开宿舍时,要关好门窗,切断电源。
第九条 学生上课期间,宿舍里禁止会客,来客如有特殊情况,必须出示本人证件,填写会客登记,得到准许后方可进入。学生宿舍禁止异性学生进入。学生宿舍不准留宿外人。
第十条 节假日回家、探亲或外出活动,必须事先向管理人员请假并登记去向,回校后及时办理销假手续。
第十一条 不得私拉电线、私接电源、使用违章电器和明火。违反者除没收有关物品,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惩处。
第十二条 禁止在宿舍楼、室内焚烧物品。任何人不得在宿舍楼里生火做饭(菜)和点蜡烛照明。
第十三条 禁止乱扔玻璃瓶,不得从楼上向下倒水、乱抛各种物品,严禁将点燃物品随意抛扔。
第十四条 宿舍区内严禁打架、斗殴、谩骂、吸烟、酗酒和聚众哄闹。
第十五条 不得在宿舍区进行任何经商活动。
第十六条 严禁小商小贩和其他无关人员进入学生宿舍。对出入学生宿舍的可疑人员及携带的物品,门卫和宿舍管理人员有权进行盘问和检查。
第十七条 严禁在宿舍搓麻将。除周末和节假日之外,禁止在宿舍内打牌。
第十八条 不得在宿舍内外乱涂乱写,张贴不健康的宣传物品及书画。
第十九条 不得在宿舍进行球类等体育活动,不得在宿舍楼里举办任何性质的舞会。
第二十条 学生宿舍发生案件时,要做好现场保护工作,并及时报告保卫部门。
第二十一条 学院实行“文明寝室”流动红旗评比制度,每学期按百分之二十的比例评出“文明寝室”,由学院颁发流动红旗和奖品。如连续二次被评为不合格寝室,全院通报批评,所在寝室的学生不得参加学院“三好学生”及奖学金等各类先进评比活动。
第二十二条 住宿学生若违反宿舍管理规定,均以违纪论处。对有偷窃行为者、或多次违反宿舍管理规定,经教育不改者,或严重违反宿舍管理规定,受到行政记过以上处分(含行政记过处分)者,学院取消其住宿资格。
第二十三条 所有学生必须自觉遵守上述规定,服从管理。凡无理取闹,不听劝阻,妨碍管理人员正常工作,甚至以谩骂、报复等方式对待管理人员者,将从重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各校区可以根据本校区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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