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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手册》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一、志存高远,坚定信念。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面向世界,了解国情,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努力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 新;珍惜时间,学业有成。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为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培养适应二十一世纪现代化建设需要的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必须加强学生管理工作,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在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中,要坚持健全管理制度同加强思想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鼓励先进,充分调动和发挥学生的积极性,使其在德、智、体、美、劳各方面得到发展。根据 2005 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 21 号令 ) 精神,结合学校的具体情况,对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做如下规定:
一、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报到并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当向学校请假并持有关证明在开学后的两周内办理入学手续。无故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循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则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新生入学应进行体检复查。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二、成绩考核与记载方法 第五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登入《学生成绩登记表》,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六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试课程成绩以百分制计分,考查课程一般采用五级记分,即优( 90 分 ~100 分):良( 80 分 ~89 分):中( 70 分 ~79 分):及格( 60 分 ~69 分):不及格( 60 分以下)。成绩按期末考核成绩 60% ,平时成绩(包括平时作业、测验、课堂提问,实验、期中考试等) 40% 评定。 第七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体育课成绩要按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结合考勤与课内教学,课外活动锻炼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学生符合招生条件,由于身体条件不适宜参加体育课学习者,每学期初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区(县)级医院相关证明后,报教务处批准,并由教务处安排参加体育保健课程学习,在成绩记载时注明“体育保健”字样。 第八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规定考核,考前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缓考成绩按正常考试处理。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请假者,应在考核后一周内办理补假手续,否则以旷考论处。 第九条 学校根据专业特点,在严格考试管理条件下,对有关课程实行免修制度。免修课的考核和审定,每学期开学初进行一次。免修考核成绩作为该课程的成绩记载,并注明免修字样。参加国家考试,成绩合格者,可申请免修相关课程,该课程成绩记载上注明免修字样。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及独立设置的实验、实训、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课程均不得免修。课程免修手续应在开学两周内办理。 第十条 学生每学期不及格的课程,按学校规定时间进行补考。补考成绩以“及格”与“不及格”两级记分,并注明“补考”字样。逾期未参加补考者,除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外,视为自动放弃,补考成绩注明“旷补”字样。 第十一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教学活动。无故旷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 1/3 者,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核,并视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给以补考机会。 第十二条 学生缺交作业或实验报告 1/3 者,不能参加该课程或者实验课的考核,如有特殊情况,经教务处同意后才能参加考核。若在该学期补考前,补齐作业或报告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任课教师同意,教务处批准,方可参加学期补考,成绩记载注明“补考”字样。 第十三条 凡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准参加学期补考,记分时注明“作弊”字样,并根据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在毕业前可给一次补考机会。违反考场规定者,成绩以零分计,只允许参加毕业前一次补考。 第十四条 无故缺考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记分时注明“旷考” 字样,同时取消正常补考资格。只可参加毕业前的补考。 第十五条 在一学年内累计达二门课程补考不及格者,由教务处发出“学业警示”,告知学生本人和家长。 第十六条 每学期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的形式,写出符合实际的评语,并以优、良、中、差等级记分。对犯有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和其他错误的学生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升级与留级 第十七条 学生完成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实践环节,经考核成绩合格,准予升级。 第十八条 学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按学校规定补考。经补考后在一学年累计有三门及三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应予留级。 第十九条 课程计算成绩的方法 (一)凡需分几学期讲授的课程,且每学期都进行考核的,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二)凡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教学,如单独设立的实验、实训课、课程设计、生产实习、专业实习等,分别按一门课程考核。 第二十条 学生在学校学习期间,连续留级两次或留级累计超过两次者即作退学处理。留级学生名单由教务处通知学生处,并由学生处开具《学生动态通知》,通知有关部门、系(专业)、学生本人及家长。留级学生需重新学习下年级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重新考核。
四、转系(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准许转专业或转学 (一)学生确有专长,由本人申请和由所在专业教研室、系(专业)推荐,并经转入系(专业)、专业教研室考核证实,转入该系(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个别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院或其他高等学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三)学校认为有某种特殊原因,若不转专业或不转学无法继续学习者。 根据毕业生就业推荐制度的改革和社会人才需求的发展变化,必要时,学校可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或系。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系(专业)或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者; (三)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五)应予退学的; (六)无正当理由者。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本院范围内转系(专业),须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家长签署意见,经系(专业)主任推荐,拟转入系(专业)审核同意,由教务处提出意见,报院长办公会议审批。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五、休学、停学与复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或休养,累计超过一学期总课时 1/3 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或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课时 1/3 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四)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五条 学生因病因事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由学生自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因特殊困难等原因须中途停学,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学籍一年。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保留学籍的学生,在停学期间不享受在院学生的一切待遇。学生可以停学一次,时间为一学年。 第二十七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有区(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并经学校指定的医院复查合格,方能复学。 (二)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复学,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复学后编入专业的下一年级,按下一年级教学计划设置的课程进行学习。 (三)停学学生按规定办理复学手续后,编入下一年级相应的班级就读。 (四)凡要求复学的学生,学校应进行审核。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可取消复学资格。 第二十八条 休学、停学的学生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停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院校。
六、退学 第 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二)连续留级或留级累计超过两次者; (三)不论何种原因,在院学习时间超过其学制两年者; (四)休学期满未办理复学手续者; (五)经复学复查不合格不准复学者; (六)经学校动员,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年内缺课超过总课时 1/3 者; (七)经过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八)本人自己申请退学者; (九)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第三十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退学学生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和因各种原因取消学籍的学生,其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经诊断患精神病等不能正常求学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第三十一条 对 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退学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七、毕业 、 结业、肄业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毕业作结业处理: (一)《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未达标者; (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补考后仍不及格者; (三)毕业设计(论文)不及格或毕业实践考核不及格者; (四)在学校最后一学期受记过及以上处分或品德评定为差者。 第三十六条 结业学生在离校后半年以上两年以内可向学校申请补考,由学校批准安排给予补考一次,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仍不合格者,不再安排补考,也不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未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而中途退学,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退学证明和肄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在学校期间原具有学籍的毕业生,遗失毕业证书后可向学校申领毕业证明书。在学校查实后,由学校发给毕业证明书,此证与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每个毕业生只能补发一次。
课外活动 一、 学生团体 1 、学生社团是本学校学生自愿组织的群众性团体。在校学生可以申请加入。 学生成立社团,必须提出社团宗旨、章程、活动内容、形式和负责人的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 2 、学校鼓励和提供学生社团开展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 3 、学生社团必须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社团在宪法、法律和校纪校规范围内活动,不得从事与本社团宗旨无关的活动。 4 、学生社团邀请校外人员到学校进行社会政治和学术活动,均须经学校同意。 5 、学生社团和个人创办面向校内的刊物,须经学校批准,并接受学校管理。 6 、学生建立跨学校、跨地区的团体和举办面向校外的刊物,须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学校禁止非法组织活动和出版非法刊物。 二、 文娱体育 1 、学校提倡和支持学生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娱体育活动。 学生文娱体育活动不得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邀请校外文艺团体到校演出,须经学校批准。 2 、学校引导学生养成高尚、健康的审美情趣,树立正确的审美观念,提高识别美丑的能力。严禁传播、复制、观看、贩卖反动、淫秽书刊和声像制品。 3 、学校规定学生参加适当的体育锻炼,鼓励学生参加体育竞赛活动。 三、勤工 助 学 1 、学校提倡和支持学生开展勤工 助 学活动,依法保护学生以诚实劳动和服务获得的收入。 学生勤工 助 学活动的主要内容是,与专业学习相结合的科学技术和文化服务;有利于培养劳动观点和自立精神的劳务服务。依照学校和工商行政管理规定学生可以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勤工助学活动。 2 、学生应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学校提倡学生积极参加公益劳动、生产劳动和假期社会实践活动。 3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四、社会活动 1 、鼓励学生对学校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支持学生参加学校民主管理。学生对国家政务和社会事务的意见和建议,学校应负责向上级组织和有关部门反映。 2 、学生对有关切身利益的问题,应通过正常渠道积极向学校和当地政府反映。 3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并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制止。 4 、校园内禁止张贴大、小字报。 5 、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校园秩序
一、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爱护校园公共设施,维护校园正常秩序;讲究和维护文明礼貌、公共卫生;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热爱劳动;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二、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三、出入校门遵守学校门卫制度,主动接受门卫管理。 四、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五、图书馆、阅览室、教师、实验室、宿舍等是学生学习、生活的场所,其设备是国家财产,学生有责任爱惜和保护,损坏应予赔偿。 六、学校要健全学生宿舍管理制度,指定职能部门负责管理。学生须遵守宿舍管理制度。 未经学校同意,学生宿舍不得留宿外人,注意人身、财产安全。 七、尊敬师长,尊重教职员工的劳动,服从管理。 八、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九、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陆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教室文明守则 一、保持安静。不准在教室里大声喧哗、跳舞、打扑克或开展体育活动,不准在教学楼走廊或四周喧闹,师生员工以外人员不得随意进出教室。 二、行为文明。不得穿汗背心、睡衣、睡裤、拖鞋进入教室;不准在教室里吃零食、吸烟、喝酒、禁止其他不文明行为。 三、保持清洁。上课前学生必须擦净黑板;不随地吐痰,不乱扔果皮、纸屑和杂物;不在课桌椅和讲台、门窗、墙壁、黑板上乱写、乱画、乱刻、乱踏。 四、爱护公物。不得随意挪动或搬出教室内的课桌椅,不准拆卸或取走教室内的门锁、窗帘和电器设备。损坏任何设施,均须照价赔偿。 五、注意节约,随手关灯,节约用电,自修人少时,应集中用灯。最后离开教室的同学,应关闭门窗,关上所有的灯和电器。 六、遵守制度。按课表所指定的教室和时间上课;临时借用教室,须经教务处同意;认真执行教室值日和卫生清扫制度
学生宿舍管理规定
宿舍中的一切公共财务,均须爱护使用,不准任意拆装或搬出,凡损坏、丢失公共财务者,一律照价赔偿,情节严重者,除加倍赔偿外,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毕业离校时,宿舍中的公共财物须经管理人员检查后,才能离校。 遵守作息制度。在规定时间内回到寝室,熄灯后禁止高声喧哗、哄闹。 保证寝室(地、门、窗、桌、凳、床)整齐清洁,搞好个人卫生。遵守卫生值日制度,按学院制定的标准整理寝室内务。 自觉保持走廊、厕所及盥洗间的卫生。禁止随地吐痰、倒水和乱抛果皮纸屑,饭菜不得带入宿舍。 为做好宿舍安全保卫工作,学生离开宿舍时,要关好门窗,切断电源。 学生上课期间,宿舍里禁止会客,来客如有特殊情况,必须出示本人证件,填写会客登记,得到准许后方可进入。学生宿舍禁止异性学生进入。学生宿舍不准留宿外人。 节假日回家、探亲或外出活动,必须事先向管理人员请假并登记去向,回校后及时办理销假手续。 不得私拉电线、私接电源、使用电加热器,违反者除没收有关物品,赔偿损失并进行罚款外、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惩处。 禁止在宿舍楼、室内焚烧杂物。任何人不得在宿舍楼里生火做饭(菜)和点蜡烛照明。 禁止摔砸酒瓶类、不许从楼上向下倒水、乱抛各种物品,严禁将点燃物品随意抛扔。 宿舍区内严禁打架、斗殴、谩骂、吸烟、酗酒和聚众哄闹。 不得在宿舍区进行任何经商活动。 严禁小商小贩和其他无关人员进入学生宿舍。对出入学生宿舍的可疑人员及携带的物品,门卫和宿舍管理人员有权进行盘问和检查。 严禁在宿舍搓麻将。除周末和节假日之外,禁止在宿舍内打牌。 不得在宿舍内外乱涂乱写,张贴不健康的宣传物品及书画。 不得在宿舍进行球类等体育活动,不得在宿舍楼里举办任何性质的舞会。 学生宿舍发生案件时,要做好现场保护工作,并及时报告保卫部门。 学院实行“文明寝室”流动红旗评比制度,每学期按百分之二十的比例评出“文明寝室”,由学院颁发流动红旗和奖品。如连续二次被评为不合格寝室,全校通报批评。所在寝室的学生不得参加学院“三好学生”及奖学金等各类先进评比活动。 住宿学生若违反宿舍管理规定,均以违纪论处。对有偷窃行为者、或多次违反宿舍管理规定,经教育不改者,或严重违反宿舍管理规定,受到行政记过以上处分(含行政记过处分)者,学院取消其住宿资格。 所有学生必须自觉遵守上述规定,服从管理。凡无理取闹,不听劝阻,妨碍管理人员正常工作,甚至以谩骂、报复等方式对待管理人员者,将从重进行处理。 各校区可以根据本校区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按原来学生手册 助学贷款说明 根据中央财政部门发布的相关文件和《上海市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的新政策,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对生活确有困难的高职学生助学贷款的细则作如下说明: 申请助学贷款条件 学生助学贷款信用贷款,申请人必须符合下述条件: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具有上海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籍;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无刑事犯罪记录、无严重违反校纪记录及不良信用记录; 学习成绩较好,品行优良,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能如实提供贷款所需的各项证明材料; 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 接受学校组织的有关诚信教育,承诺按期归还贷款,并向贷款人提供毕业以后的工作单位、经济收入、居住地址、联系方式以及变动情况; 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通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介绍人及其职责 学校学生处为申请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的介绍人。 学校学生处履行以下职责: ( 1 )、向贷款行集中推荐经济确实困难的学生为借款申请人,审核、确认借款人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 ( 2 )、对借款人开展信用教育;协助贷款行组织借款人填写助学贷款申请书、签订借款合同、办理借款凭证等有关手续; ( 3 )、建立、更新并管理借款人的居住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有关信用档案,将借款人在校期间发生的休学、转学、出国留学或定居、退学、开除、伤残、失踪及在校表现等情况及时通知贷款行,并协助贷款行采取相应的债权保护措施; 贷款所需材料 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 本人学生证和身份证复印件; 本人对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说明; 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关于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 还款事项 毕业离校前与银行签定还款计划书。 2 、 还款方式按合同执行。 贷款申请的时间 助学贷款申请时间为每年 9 月份,学生在校期间只能申请一次。三年级学生不得申请助学贷款。 其他 申请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刻苦学习,积极参加勤工俭学活动,并有良好、俭朴的生活习惯。 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如触犯国家法律,受到法律制裁,应终止贷款;受到党团组织、学校行政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及学习态度不端正、学习不努力的学生,应视其情况,减少或终止贷款。
勤工助学管理方法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和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意见》的文件精神,结合本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范围 勤工助学是指大学生在就读期间,利用课余时间参加一定量有偿的脑力或体力劳动服务来获取一定的劳动报酬,以顺利完成学业,通过参加与勤工助学能够有效地帮助大学生培养劳动观念和职业道德,锻炼品格毅力,提高综合素质,实现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挖掘校内助学岗位具体包括: 1 )、教学辅助工作 2 )、管理辅助工作 3 )、科研辅助工作 4 )、环境美化及卫生保洁工作 5 )、院内治安维护工作 6 )、其它公益性有偿服务 勤工助学中心的成员到校外参加勤工助学必须得到校方学管部门同意。校外单位到校内招聘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必须经过学校勤工助学中心分管部门的同意。 为了保证学生的身心健康,在学期间参加助学活动的时间,一般每周不得超过 8 个小时,每小时不低于 8 元。 申请 (一)、条件 申请对象为高职全日制在籍学生。 特困的外地学生及享受学校困难补助的学生。 家庭收入人均低于 400 元以下或者享受上海市低保的家庭。 残疾人家庭,单亲家庭或者父母下岗待业家庭。 (二)、申请学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道德品行良好。 学习努力,成绩合格,积极上进。 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有较强吃苦耐劳的精神。 有一定的课余时间,能保证按时参加勤工助学工作。 尊重各岗位指导老师,热心好学。
三、勤工助学的组织与管理 学生勤工助学中心是学校学生处社团管理中心社工部附属中心,负责学生勤工助学的组织与管理机构。 经勤工助学指导部门审核,确定岗位后,发放其《勤工助学上岗通知单》到组长或上岗部门的指导老师处报道,由其安排,同时参与工作。 每次工作前,由部门指导老师或组长负责在固定地点,按规定的时间内实行对组员进行签到,然后由部门指导老师或组长派遣工作(或工作发放工具等)。 在部门指导老师或组长的带领和指导下进行统一工作。 工作完成后,参加勤工助学的同学在部门指导老师或组长处填写考核表,部门指导老师或组长并当场进行考核并签字(组长的考核由对口的负责人或部门指导老师进行考核并签字)。 勤工助学的考核按劳动时间或次数,劳动质量等,进行优、良、中、差评定,按月给予适当的津贴。 四、勤工助学考核办法 对各部门岗位的考核:社工部对各部门申报的岗位进行检查和考核,对于一些不需要的岗位,社工部有权撤消此岗位;对一些工作量较大,人手紧缺的部门,社工部可根据实际需要增加勤工助学岗位。 对勤工助学学生的考核: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要接受该生所在岗位部门和社工部的双重考核,通过者可继续留部门参加勤工助学工作,未通过这学生勤工助学中心有权终止勤工助学的资格。 在岗的学生有权提出退出原岗位并参与其它岗位的招聘,但需提前一周。 五、附则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学生应遵守工作协议或合同,履行岗位职责,违反者视情节轻重取消勤工助学资格直至行政处分。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学生学费减免实施办法 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颁发的沪教委财( 1999 ) 44 号文的有关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对生活确有困难的学生减免作如下规定: 学费减免对象及减免幅度 烈属子女、孤儿,可酌情减免全额或部分学费; 父母丧失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且家庭人均收入在市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线以下者。可减免 15~20% 的学费; 残疾人家庭,且家庭人均收入在市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线以下者,可减免 10~15% 的学费; 因家庭发生意外,造成经济困难而难以支付全额学费的学生也可一次性减免 10% 的学费。 学费减免程序 学费减免工作按学年进行。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学生,由本人在开学后一个月内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效的社会救济证明和其他有关证明,到所在校区学生管理部门填写《学费减免申请表》,办理学费减免手续,逾期不再受理。 校区学生管理部门讨论后,提出初步意见报校区领导,经校区领导审核批准后,予以减免,并报学生处备案。 批准减免学费的学生如有下列情况之一,取消减免资格。 本学年德育考核为中、差者; 本学年有一门及以上课程总评成绩低于 65 分者; 本学年受学校行政处分的学生不得申请减免。 学生处在认真了解困难学生经济状况的基础上,统一建立困难学生档案。对弄虚作假的学生,除 补交减免的学费以外,还应视情节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学生处。
奖学金评定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 第二条: 奖学金用于奖励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评定办法以充分反映学生日常品行、学习、生活等方面的实际表现为基本原则,促进我院学生养成奋发进取、刻苦学习、全面发展的优良作风,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合格人才。 第三条 :奖学金获得者必须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学习勤奋、严谨踏实、刻苦钻研、勇于进取、成绩优良,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遵纪守法,爱护公共财务,热爱劳动,思想品德好;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达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良好等级以上。
二、等级、金额、比例和标准 第四条 等级、金额和比例 等级 金额 比例 特等奖 5000 元 一等奖 2000 元 2% 二等奖 1200 元 6% 三等奖 800 元 10% 单项奖 600 元 第五条 评定标准 奖学金申请者除应符合第三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 、 申请特等奖学金 ( 1 )本学年内两次德育考核均为优: ( 2 )本学年内本专业各科成绩为 90 分以上(含 90 分); ( 3 )达到《学生体制健康标准》良好等级及以上。 2 、申请一等奖学金 ( 1 )本学年内两次德育考核均为优: ( 2 )本学年内本专业各科成绩为 85 分以上(含 85 分); ( 3 )达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良好等级及以上。 3 、申请二等奖学金 ( 1 )本学年内两次德育考核为良,一次为优: ( 2 )本学年内本专业各科成绩为 80 分以上(含 80 分): ( 3 )达到《学生体制健康标准》良好等级及以上。 4 、申请三等奖学金 ( 1 )本学年两次德育考核均为良以上(含良); ( 2 )本学年内各科成绩为 75 分以上(含 75 分); ( 3 )达到《学生体制健康标准》良好等级及以上。 5 、申请单项奖学金 本学年内两次德育考核为优良,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参加评选。 ( 1 )学习上有独到见解,在院级以上各类竞赛中获奖者或学科成绩特别优异者。 ( 2 )在科技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者,包括发明创造、科技制作、学术论文等; ( 3 )达到《学生体制健康标准》良好等级及以上。 6 .以上各科成绩包括考查课、实训课等的成绩,如有市抽考课程成绩,则抽考课程的成绩不低于该课程的学院平均成绩。
三、评定办法、时间和奖学金发放 第六条 评定办法和时间 1 、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必须广泛听取师生意见,坚持标准,民主评议,从严掌握,宁缺毋滥。 2 、评定程序由本人申请,各班辅导员组织班委会和团支部按标准和比例进行初评,提出推荐名单后报校区领导批准,并报学生处备案。 3 、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每年九月份受理学生申请,十月份公布发放
四、附则 第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三好学生、三好积极分子、优秀学生干部、 优秀毕业生、先进集体评选办法 为了奖励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宣传他们的先进事迹,树立榜样,促使广大学生按“三好”标准塑造自己,培养奋发向上的良好风气,对“三好”学生等评选方法做如下暂行规定: 一、评选项目 1 、三好学生、三好积极分子 2 、优秀学生干部 3 、院优秀毕业生、市优秀毕业生 4 、三好先进集体 二、评定条件 (一)三好学生条件 模范的执行教育部颁发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具体表现为: 1 、政治上积极向上,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模范地执行校纪校规,有较高的道德、文明修养,在文明修身活动中表现突出,主动关心集体,认真负责地完成各项社会工作。综合素质测评为优秀。 2 、学习勤奋,学风严谨,基础扎实,知识面较宽,有一定自学和研究能力,各门科成绩 80 分以上(允许一门课程成绩为 75 分,或一门考查成绩中以上),有较强的实践能力,有一定的学习研究成果。 3 、达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良好等级以上,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体育锻炼活动,有良好的生活作息习惯和卫生习惯,学习精力充沛。 4 、三好学生应是奖学金获得者中德、智、体全面发展者 (二)三好积极分子条件 1 、热爱祖国、热爱学校、关心集体、能自觉遵守学生日常行为规范,遵章守纪,综合素质测评为优良。 2 、学习目的性明确,学习认真刻苦,各门课程成绩为 75 分(允许一门课程成绩为 70 分)以上。 3 、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合格。 (三)优秀学生干部条件 1 、热爱祖国、热爱集体、模范遵守学校的一切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各项活动,关系和帮助同学,综合素质测评为优。 2 、学习目的性明确,学习刻苦认真,各门课程成绩为 70 分以上。 3 、能自觉参加各种体育活动,《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合格。 4 、热爱社会工作,责任性强,不计个人得失,具有奉献精神。 5 、能积极主动、大胆有效地开展工作,并在实际工作中取得一定成绩。 6 、在学生中有一定威信,有较强组织能力和一定的实际工作能力。 (四)优秀毕业生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领导,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团结同学,助人为乐,遵纪守法(在院期间无任何处分记录)。能正确处理个人志愿和国家需要的关系,具有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思想。 2 、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具有独立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综合测评成绩、学习成绩名列前茅,并取得上海市高校学生计算机等级一级证书和英语三级证书。 3 、积极参加文体活动,热爱劳动,讲究卫生,达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良好等级及以上。 4 、市优秀毕业生在学校期间曾获院 “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称号,或二次获得奖学金。学校优秀毕业生在学校期间曾获学校 “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称号,或一次获得奖学金。 (五)先进集体条件 1 、积极开展有教育意义、受同学欢迎的各项集体活动,集体成员团结友爱,关系积极,奋发向上,有良好的班风。综合素质测评优良率达到 95% 以上。 2 、集体成员学习勤奋,学习成绩不断提高,班级各门学科平均成绩名列前茅,学习气氛浓厚,无考试作弊现象,有良好学风。 3 、集体成员坚持体育锻炼,体育成绩合格, 90% 以上同学通过《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自觉保持环境和个人卫生,大部分寝室卫生检查保持良好水平。 4 、班干部以身作则,工作积极努力,是在学生中有威望的班级核心。 5 、集体成员有较高道德修养水平,为学校精神文明建设作出一定贡献,班级中无受校行政处分情况。 三、评定方法 三好学生、三好积极分子、优秀学生干部每学年评定一次,评选比例分别为学生总数的 6% 、 10% 、 3% ;院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比例为毕业学生总数的 6% ; 市优秀毕业生评选比例为毕业生总数的 3% ; 先进集体班级总数的 10% 比例评选。各校区根据学生数和班级数和评选条件组织初评,提出推荐名单报学生处审核;学生处审核后报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四、奖励 1 、三好学生、三好积极分子、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由学校颁发奖状、证书、给予物质奖励,并记入本人档案。 2 、先进集体由学校颁发奖状,给予物质奖励。 3 、汇编光荣册,公开表彰,大力宣传,发扬先进事迹,激发全体同学奋发向上。 4 、奖励金额: 先进集体 600 元 班级总数 10% 学年评定 市优秀毕业生 500 元 毕业生总数: 3% 学年评定 院优秀毕业生 300 元 毕业生总数: 6% 学年评定 三好学生 300 元 学生总数: 6% 学年评定 优秀学生干部 300 元 学生总数: 3% 学年评定 三好积极分子 100 元 学生总数: 10% 学年评定 5 、以上奖金不重复享受。 六、其他 若发现和查实先进个人和集体弄虚作假或严重错误、或在德、智、体方面有严重不合格时,应取消其荣誉称号。 在学校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先进集体中推荐市级先进。
学生考勤办法 一、学生因病因事不能到校学习、实习或参加公益活动、社会实践、军训等均应事先请假,如因疾病等特殊情况不能实现办理请假手续,应及时与辅导员联系,事后两天内办理补假手续。病假需有医生证明(或院医务室证明)。 二、学生一般不得请事假,若遇特殊情况必须请事假者,要事先写请假单。假期一天以内由辅导员批准,一周以内由校区学生管理部门批准;一周以上由学生处审核报分管院长批准,补假权同上。 三、学生未请假或不补办请假手续,或请假未准,一律作旷课处理。 四、迟到或早退在十五分钟以内的,三次累计作旷课一课时计算,十五分钟以上的,作旷课一课时计算。 五、一学期内旷课累计时数达 9 课时者,应令其书面检查, 9 课时以上者根据情节,给予纪律处分。一学期内旷课累计 60 课时者作退学处理。 六、一学期内缺课累计达本学期总课时 1/3 者,按休学或自动退学处理。 七、学生在教学实习、实训期间缺课一天按 4 课时计算;在毕业实习和撰写论文阶段缺课按 3 课时计算。 八、学生考勤工作由各班班长负责(班长缺席,由学习委员负责),辅导员审核后于次月 5 日前将考勤表送学生处。 九、学生的考勤情况,辅导员在学期结束前向全班学生公布。学生在院期间的缺勤情况,毕业时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考场规则 一 . 、学生应根据排定的考试日程准时到指定的考场参加考试,迟到超过十五分钟者不得参加考试;开考后半小时内不得离开考场。 二、学生进入考场后,不能随身携带通讯工具,按规定的座位就坐,并将学生证和准考证放在桌子上。以备监考人员核实检查。 三、参加考试的学生,除必要的文具以外,不得将书籍、笔记等其他物品携入考场。一旦携入考场也必须集中放在讲台上。违者一律按考试违规处理。计算器能否带入使用,由各课 程 老师在考前通知学生。 四、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独立完成答卷,不得拖延,如有互相讨论、夹带、抄袭、代笔、串通、偷看、交换纸条、冒名代考或其他舞弊行为,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考试资格;开卷考试经教师同意可以看参考书,但不得讨论、抄袭或请他人代答试卷,不得交换教材、各种参考书和资料,否则以考试违规论处。 五、学生遇试卷分发错误或试题字迹不清,可举手询问,由监考人员当众解答,但不得要求监考人员对题意作任何解释或提示。 六、学生考试时一律用蓝色或黑色的钢笔或圆珠笔答卷(有特殊要求除外)。 七、学生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外逗留和喧哗,影响他人考试。按时交卷的学生,当主考人员宣布考试时间已到时,必须立即停止答卷,将考卷反扣在桌面上,由监考人员将考卷收完后,才能离开座位。 八、考生应自觉服从监考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人员正常工作。监考人员有权根据考场情况提出组织好考试的其他要求,学生必须服从。 九、考试后学生不得向教师无理纠缠分数,更不得进行威胁。如有类似行为,将按校纪处理,情节严重触犯法律者,将开除学籍,并追究法律责任。
考试违规行为认定 一、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规; 1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 、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 、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4 、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5 、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6 、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二、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1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 、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 、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5 、有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6 、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 、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8 、其他作弊行为。
学生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建立正常的校园环境秩序,保证广大学生有良好的学习、工作、生活的环境,同时对违纪学生进行更有效的教育,根据国家教育部和市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具有上海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籍者。 第三条 对学生执行行政处分应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实事求是、具体分析;集体讨论,慎重处理等原则。处理结论要与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述和保留不同意见。同时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 第四条 对违反校纪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危害程度和认识态度、悔改表现,分别给予以下五种处分: 1 、警告; 2 、严重警告; 3 、记过; 4 、留校察看; 5 、开除学籍。 第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六条 留校察看期一般为一年。毕业班学生的留校察看期减为半年。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有悔改表现者,可按期解除察看期;有突出表现者,可提前解除察看期;察看期又违反校纪校规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处分界限和幅度 违犯国家宪法、法律、法规行为者,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违犯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受司法部门或其他执法部门处罚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 、被司法机关裁决处以劳动教育者或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 、因过失犯罪受刑事处罚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 、因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犯罪事实清楚,但因种种原因被免予起诉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 、被处以行政、刑事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5 、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本条所称判决、裁决是指已生效的判决、裁决。 (三)对偷窃、骗取、抢夺、敲诈勒索、冒领、非法占有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金额大小,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 、有本条所列举行为、尚未获得非法财物者,给予警告处分。 2 、所涉价值未达到 300 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 、所涉价值达到 300 元者,给予记过处分。 4 、所涉价值达到 1000 元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 、所涉价值达到 2000 元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 、多次作案者,按其累计价值处理;对结伙作案者,均以所涉总价值计算,按以上款项处分,为首者加重一级处分。 7 、经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撬窃者,虽未窃得财物,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8 、偷窃公章、机密文件、档案等物品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凡损坏公共财物、私人财物,或有其它破坏活动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 、对过失损坏公物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批评教育;对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影响和危害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 、对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乱张帖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3 、对故意损坏校园设施等学校财产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损坏设施价值超过 1000 元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 、对故意损坏公物价值超过 2000 元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5 、对蓄意损坏他人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外,参照本项第 1-4 款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对违犯《学生宿舍管理规定》者,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对初次违章使用各种电器者,对初犯者给予批评教育,再犯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并视情节取消其住宿资格。 私自违章私拉电线的,对初犯者给予警告处分,再犯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并视情节取消其住宿资格。 3 、在学校规定的学生休息时间内和宿舍熄灯以后,在学生宿舍区喧哗吵闹的,对初犯者给予批评教育,再犯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4 、对在学校内违章燃放烟花炮竹、焚烧物品或乱扔玻璃瓶、火棒等物扰乱学校正常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5 、对因违犯本条前述款项或因吸烟、使用蜡烛等引起火灾者,除赔偿一定经济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并取消住宿资格。对造成重大损失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6 、对在集体宿舍留宿异性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7 、对违犯《学生宿舍管理规定》其它条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警告以上处分。 (六)凡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公共秩序、生活秩序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 、在学校公共场所包括教室、实验室、图书馆、宿舍楼、会场、食堂、礼堂、计算机房、办公室等吹哨、起哄的,对初犯者给予批评教育,对经劝阻不改并再犯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 、对扰乱上述公共场所秩序造成严重后果者或态度恶劣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 、对为首聚众闹事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参与闹事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凡在学校内或学校外实习场所搓麻将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 、对初犯者,除没收麻将牌外,给予警告处分。 2 、对屡犯者,视情节轻重及影响程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八)凡以任何形式参与赌博或为他人提供赌博场所或赌具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 、对提供赌具或赌博场所者,除没收赌具、赌资外,给予警告处分。 2 、对初犯的为首者,给予记过处分。对一般参与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对情节特别严重、影响很坏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 、对屡犯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4 、由赌博引起打架、斗殴或造成其它严重后果者,按同时犯有赌博及打架等多种违反校纪校规行为处理。 5 、凡有本条所列违纪违规行为并同时受执法部门处罚者,除按本条款给予处分外,另参照本条第二项相关款项给予相应处分。 计算机网络破坏正常教育、生活秩序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凡复制、传播、出售、出租淫秽书刊、文字、图片、录象、磁带、光盘等,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对吸毒、贩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十一)凡在学校内酗酒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 、初犯者给予批评教育,重犯者给予警告处分,屡犯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 、对酒后肇事、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或社会秩序者,视情节轻重,参照相关条款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二)对打架的策划、肇事、参与、出具伪证及提供凶器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三)对参与卖淫、嫖娼等非法活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四)一学期内旷课(包括擅自离校)时间累计达9节课时者,在学校内通报批评;旷课时间累计在9课时以上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 、满10课时,给予警告处分; 2 、满20课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 、满30课时,给予记过处分; 4 、满40课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 、满 6 0课时,开除学籍。 (十五)对在考试、考查或补考中有违纪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两次违纪行为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十六)对在考试、考查或补考中有作弊行为者,给予记过处分,两次作弊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十七)凡不遵守有关规定及品行不端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 、对侮辱、谩骂或威吓他人,经劝阻不服从者,给予警告处分;对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2 、对造摇、诬陷他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对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3 、对伪造、涂改、冒领、盗用、转让各种证件或证明文件者,视证件及证明文件的重要程度及造成后果程度,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4 、对因学习成绩评定、转专业、毕业就业、评奖及处分等原因,对教师或领导寻衅滋事者,视情节与后果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5 、对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纪校规执行公务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6 、对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邮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7 、对违犯学生社团管理有关规定,未经批准组织成立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社团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严重违犯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危害的其它行为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8 、对有其它品行不端行为,并对组织或个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害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八)对违犯校纪校规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作如下处理: 1 、可以从轻一级处分的: ( 1 )违纪行为虽已发生,但能在学校发现前主动承认错误,如实陈述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明显悔改表现者; ( 2 )确系受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积极防止不良后果发生者; ( 3 )其他可以从轻处分者。 2 、应该加重一级处分的: ( 1 )编造、掩盖、隐瞒违犯校纪校规事实,拒不承认错误,态度恶劣者; ( 2 )因违犯校纪校规而以各种方式干扰学校行政部门正常工作者; ( 3 )对有关人员威胁、恫吓、打击报复者; ( 4 )曾受学校处分,再次违犯校纪校规者,按相应较重的一项加重一级处分; ( 5 )同时有两种违犯校纪校规行为者,按两种违犯校纪校规中相应较重的一项加重一级处分; ( 6 )在学校期间曾受二次以上处分,第三次违犯校纪校规时,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 7 )勾结校外人员作案,违犯本条例者; ( 8 )违犯校纪校规群体的为首者; ( 9 )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恶劣者; ( 10 )其他应加重一级处分者。 第八条 凡有本条例之外的违犯校纪校规行为、确需给予处分者,可参照本条例中相近条款给予处分。 第九条 受处分者,附加给予下列限制: 处分者,取消当学年评优资格,已评的予以撤消。 开除学籍处分者,限期办理离校手续一律不得复学。 被开除的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十条 处分权限 (一)留校察看及留校察看以下的处分由校区主任签发,校区发文公示,报学生处备案。 (二)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主管院长签发,学校发文公示。 第十一条 对违反课堂纪律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校园秩序》、《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等有关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可根据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对违纪学生的各种处分材料均应存档。 第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十四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十八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述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第十九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条 学生申述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述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述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述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二十一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可以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申诉。 第二十二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二 OO 五年九月一日起执行,本条例解释权属学校学生处。
学生就业工作管理办法
为了做好我院学生就业工作,切实维护学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上海全日制高等学校学生就业工作管理办法》,特制定学生就业工作的管理办法。 学生有为国家服务的义务,要树立先就业后择业的就业观。 学校成立由分管院长负责、校区负责人及有关职能部门主管领导组成的学生就业指导工作领导小组及有就业办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的学生就业指导工作小组;加强学校学生的就业推荐指导工作。 院学生就业指导工作小组负责全院学生就业日常管理工作。同时各校区、各系应加强就业指导工作的力度、协助学校就业机构做好学生的就业工作。 学生就业活动着重从学生在校的最后一学年开始,学生的就业活动不得影响学校的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学生的学习。 毕业生就业坚持公开、公正、公平、择优、自愿的原则,实行学校推荐与学生自主择业相结合的就业模式,学生与用人单位供需见面、双向选择。 第六条 学校为毕业生和结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 就业指导的重点是对学生进行职业生涯设计教育、就业法规及有关方针政策、就业形势的宣传,进行人生观、价值观、就业观和职业道德的教育,以及求职应聘技巧的指导与训练。就业指导可采用授课、讲座、咨询、模拟面试等形式进行。 就业服务的重点是收集、公布招聘需求信息,组织就业供需洽谈活动以及开展咨询和推荐工作。 第七条 就业供需洽谈活动是学生与用人单位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的重要场所,供需洽谈活动不得以赢利为目的,不得冲击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不得影响学生的学习和管理。 第八条 学生就业,必须由当事人(毕业生或结业生)和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 签订就业协议执行程序为:学生和用人单位达成就业协议,双方在就业协议书上签字、盖章,签字盖章后协议即生效,用人单位应在与学生签订就业协议书起的十五天内,把就业协议书送至学校进行鉴证。学校对就业协议书鉴证登记,并在十五天内,反馈给当事人,并将就业协议列入就业方案上报市高校就业指导中心。 就业协议签订后,若学生或用人单位违约,由责任方按就业协议规定承担违约责任,若学生和用人单位经协商解除协议,应签署解除协议文件,交学校就业办备案。 有关解约或违约的手续完备后,学生可重新择业。学生在与新的用人单位达成就业意向后,凭新用人单位的接受函以及与原用人单位的解除协议或违约手续的完备材料到学校就业指导办公室领取就业协议书,再重新按程序签订就业协议,并由学校向市高校就业指导中心申请就业方案变更。 采取欺骗等违法手段签订的就业协议无效,并由责任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就业协议签订后,学生和用人单位在就业过程中的争议,由学校出面协调解决或由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办公室协调解决,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鉴定登记主要指对已签字盖章的就业协议书的有效性及双方当事人的资格,即对毕业生的毕业资格和用人单位的法人资格进行鉴别的证明。 第十条 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 1 )通过与用人单位的双向选择,自主落实就业单位; ( 2 )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的各种情况(涉及国家机密的除外),和自己将获得的待遇; ( 3 )应如实向用人单位介绍自己的基本情况和在校表现、学习成绩等; (二)用人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 1 )可通过与学生的双向选择,自主录用我院毕业生或结业生; ( 2 )通过学校或学生本人,有权了解学生包括身心状况在内的基本情况和在校表现、学习成绩; ( 3 )通过供需见面、双向选择活动,如实向学生介绍本单位的情况,包括单位的基本情况、岗位要求、基本待遇等。 第十一条 就业协议书是学生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的法规依据,应包括以下条款:工作(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工资报酬和福利待遇;就业协议终止的条件;违反就业协议的责任。 学生和用人单位可在就业协议书上附加双方认为需要增加条款。 第十二条 学生离校前,学校将认真地对学生进行体格检查,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让其回家休养,一年内治愈的(须经学校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以随下一届学生就业;一年后仍未治愈的,学校将其档案、户籍关系转至生源所在地(家居农村的保留非农业户口),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第十三条 学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后,发生疾病不能正常工作的,按在职人员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不得把报到后发生疾病的学生退回学校。 患有精神病(需医院证明)的学生,如在一年内旧病复发的,经指定医院证明,用人单位可将其退回学校,由学校退回其生源所在地。 第十四条 学校按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的要求,实事求是地对学生作出组织鉴定。组织鉴定主要包括学生在校期间德、智、体、美等方面的基本情况,并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核对无误后归档。 第十五条 对残疾学生,学校帮助其就业,确有困难的,按有关规定由生源所在地民政部门安置。 第十六条 纳入就业方案的学生离校时学校将发《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简称“报到证”)。 用人单位应凭学生的“报到证”在学生报到之日起的 20 个工作日之内完成接受的具体手续。 第十七条 学生从毕业当年的七月份开始离校,学生毕业时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一年内学校可继续提供就业信息推荐机会,档案材料按国家政策办理。 第十八条 对利用职权干扰学生就业工作或在学生就业工作中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由主管部门或同级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学生在就业过程中碰到的具体情况,学校将按《上海全日制高等学校学生就业工作管理办法》等就业法规解释并具体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就业指导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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